要是因为合伙人擅自签合同,我们要和第三方打官司,律师费谁出?​
发布时间:2025-07-23

内容概要

在合伙企业经营中,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,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。本篇文章将系统分析这一问题的核心要素,首先探讨合伙人越权签约的法律风险,包括潜在的法律后果。其次,重点阐述律师费承担的具体规则,涉及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分配原则。此外,还将深入解析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机制,以及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何影响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。最后,介绍追偿机制的操作步骤,并讨论恶意串通情形下的免责可能性。通过这些内容的梳理,读者可初步把握整体框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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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权签约法律风险

在合伙企业中,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,构成典型的越权代表行为。这种行为本身即蕴含着显著的法律不确定性。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相关规定,此类越权签约的合同,对合伙企业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,关键在于交易相对方(即第三方)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。若第三方在不知情且无过失的情况下,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拥有签约权限,则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合伙企业有效。此时,合伙企业将不得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,包括可能因此引发的诉讼责任。更严峻的是,依据该法确立的无限连带责任原则,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这无疑将全体合伙人置于巨大的财务与法律风险之中。即使合伙企业事后可向越权签约的合伙人进行追偿,但复杂的追偿程序以及该合伙人可能缺乏偿付能力的现实,使得风险最终难以完全规避或转嫁。

律师费承担规则

合伙人越权签约引发诉讼的情况下,律师费承担规则需依据第三方性质而定。若第三方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,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的保护条款,合伙企业需先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,包括律师费,这体现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。随后,合伙企业可启动追偿机制,向越权合伙人追索相关支出。此外,若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,合伙企业则有权主张免除责任,确保规则应用的公平性。

善意第三人保护

合伙人越权签约引发的法律纠纷中,保护善意第三人是关键原则。所谓善意第三人,指交易中不知晓合伙人越权且无过失的第三方。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,合伙企业需对善意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包括诉讼相关的律师费等费用,以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。这一机制确保无辜方免受损害,同时为后续的追偿机制奠定基础,促进商业环境的稳定性。

无限连带责任解析

在合伙企业运营中,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律框架的核心要素,指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个人无限责任,且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。当发生合伙人越权签约事件时,如果第三方属于善意第三人,合伙企业作为整体须先行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债务,这源于《合伙企业法》的明确规定。在此机制下,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债务风险分散,但合伙企业事后可启动追偿机制,向越权合伙人索回损失。这种设计不仅强化了交易稳定性,还为后续责任划分提供了法律基础。

追偿操作步骤

在合伙企业先行承担了诉讼费用后,启动追偿程序是挽回损失的关键步骤。首先,收集并整理证据链,包括签约文件、内部授权记录及会议纪要,以证明合伙人越权签约的具体事实。其次,通过正式函件通知越权合伙人,要求其承担相关律师费及其他损失,并设定合理期限进行协商。若协商未果,第三步可依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的规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行使追偿权利。整个过程需确保程序规范,避免延误,以有效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恶意串通免责情形

在合伙人越权签约引发的诉讼中,若第三方与越权合伙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,合伙企业可据此主张免责。恶意串通指第三方明知合伙人无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约,却故意与之串通,意图损害合伙企业利益。依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相关规定,在此情形下,合伙企业无需承担律师费等诉讼费用,这区别于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。证明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包括通信记录或交易异常,一旦成立,可免除无限连带责任,避免后续追偿程序的启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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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律师 高级律师
擅长争议解决业务,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,丰富的办案经验,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,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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